鲁强
律师

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以填补损失、恢复原状为原则。保险公司常以普通修理厂价格压低理赔成本,但对于购置年限短、仍处于最佳使用周期、车况良好的品牌乘用车,车辆不仅具备普通交通工具属性,还具备明确的财产价值属性。若适用普通修理厂配件维修易产生安全隐患、造成二手车永久贬值,本质上未完全填平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。该案依法支持4S店原厂维修标准,贴合民法典全面弥补财产损失的基本原则,平衡车主与保险公司双方合法权益。

2026-07-20 15:45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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