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鲁强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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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私自打胎,丈夫“生育权”是否被侵犯?

妻子私自打胎,丈夫“生育权”是否被侵犯?
鲁强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妻子私自打胎,丈夫“生育权”是否被侵犯?

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9条规定:“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,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。”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。

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,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。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,妻子并非生育工具,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。

但在此基础上,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,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,达成合意,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,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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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9-27 13:49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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